国际学生公寓是国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为加强对国际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服务,创造安全、文明、卫生、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住宿规定
第一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国际学生,一律须在我校的国际学生公寓居住。
第二条 学习期间的住宿费根据招生时的规定收取。住宿费标准按照国际学生招生要求确定。
第三条 学生入住前需对房间内配置物品进行清点,与物业提供的《国际学生公寓房间物品清单》进行对照,二者相符后在《清单》上签字,国际学生具体管理人员作为见证方签字。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第四条 国际学生须按照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定的房间住宿,不得私自调换房间。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学生本人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复同意后,后勤管理处安排物业给予调换宿舍。
第五条 公寓内分配的住房只准国际学生本人居住,不得转让、转租自己的床位。学生不得私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物业保留备用钥匙,但不得私自进入房间,如需进入,必须征得学生本人同意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及学生辅导员同意,至少二人同行才能进入。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房间里留宿外人。
第七条 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或多占家居设备;不得私自拆改房间的公共设施;不得在室内外墙壁涂写;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或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
第八条 严禁在公寓内有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规定行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物品进入公寓;严禁在公寓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它经商活动;严禁在公寓内生火或焚烧物品。
第九条 国际学生公寓每晚23:00关门。学生不得迟于23:00归宿,且不得在外留宿。因特殊原因迟归公寓者,须凭证件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能进入。迟归三次以上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假期回国、外出旅游、探亲访友等离开学校,须在向学校办理请假等手续的同时,在公寓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章 用电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使用公寓内配置的厨房、洗浴、供暖等电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做到安全规范使用,确保用电安全和节约用电。房间内无人时应切断电源,以免发生火灾。
第十二条 公寓房间的水电、空调及家具等需要维修时,报公寓管理员安排维修,维修人员上门维修时,如果学生不在房间,需征得学生同意后方可进入维修或有相关人员陪同进入维修。严禁学生私自拆修。
第十三条 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火灾等事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后果严重者,将按照国际学生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客制度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来访者须向公寓管理员出示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国际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间原则上不得会客。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公寓每晚23:00后,一律不接待来访。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遵守道德规范,养成文明习惯,自觉保持公寓楼内外的整洁美观,不得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不得在公寓内吸烟,不得向楼外投弃物品,不得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公共厨房的清洁卫生,节约用电用水。
第十九条 自觉保持公寓环境安静,不得在公寓内跳舞、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条 爱护公寓内的设备设施,严禁私自移动、损坏公寓内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离校,须向公寓管理员交还房间钥匙、并清点检查房间内的设施,确保完好无损。如有非正常使用造成的设施损毁,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配合学校组织的文明卫生和安全检查,并按要求积极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向学校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房间和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所有国际学生入住公寓前,须与学校签订《国际学生公寓住宿协议》,承诺认真遵守本规定各项条款。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处分并追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