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人:赵梅 发布时间:2019-01-03 浏览次数:410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明确职责,根据国家及安徽省有关因公出国(境)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国家(省)公派包括国家(省)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省)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省)选派的出国(境)形式。

(二)学校公派包括学校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按需选派的校际交流、培训、研修、访学、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统一由学校选派的或由个人自行联系并经学校同意派出的出国(境)形式。

(三)学校因工作需要赴国(境)外访问、考察等形式。

二、适用人员

校本部及直属附属医院教职医护员工。

三、职责权限

(一)外事处为学校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备案、报批及办理相关手续。

(二)派出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初审,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核,人事处负责其他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最终决定。

四、计划申报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校领导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须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于每年年底前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每年10月,各部门、单位须向学校申报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外事处根据申报情况和实际需要,编制学校的下一年度访学、交流培训、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访问等因公出访计划,报学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形成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

五、选派原则和人员要求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和要求,遵守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则,因公出访人员身份应与出访任务相符,不得执行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任务。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一般性考察或变相旅游。严格执行年度因公出访计划,无计划的因公出国(境)任务,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正副职不得同团出访。每个出访团组最多只能有1名校领导参加,校领导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夫妻双方均为我校教职医护员工的,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或子女同行。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应着眼于“人才强校”战略,择优遴选政治素质好、道德品德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的教职医护员工,重点考虑学术和学科带头人、领军和创新人才、中青年骨干教师、医护专家等。

六、程序与审批

(一)出国(境)访学

1.出国(境)访学是指赴国(境)外执行进修、科研等出访任务(6个月—1年),具体条件和要求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员填写《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至少在出访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3.审批表及申请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初审,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组织部(仅限处级干部)、外事处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4.由人事处负责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外事处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二)出国(境)交流培训

1.出国(境)交流培训是指执行由学校组织或国(境)外单位邀请的短期(3个月以内)出访任务。

2.申请人员填写审批表,并至少在出访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3.审批表及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初审、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外事处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组织部(仅限处级干部)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4.由外事处负责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外事处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协助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

(三)出国(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

1.出国(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是指教学科研人员赴国(境)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2.教学科研人员是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2.申请人员填写审批表,并至少在出访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3.审批表及申请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初审,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外事处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组织部(仅限处级干部)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4.由外事处负责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外事处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5.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返校后,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四)出国(境)访问

1.出国(境)访问是指为学校事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赴国(境)外执行访问交流等出访任务。

2.申请人员填写审批表,并在出访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3.审批表及申请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初审,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外事处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组织部(仅限处级干部)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4.由外事处负责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外事处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五)双跨团组出访

1.双跨团组出访是指我校及直属附属医院教职医护员工执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因公出(国)境任务。

2.申请人员填写审批表,并在出访前3个月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

3.审批表及申请材料由所在部门、单位初审,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外事处审核。通过后,报人事处、组织部(仅限处级干部)审核、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

4.由外事处负责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外事处报上级部门审批并协助办理相关出国(境)手续。

七、管理与服务

(一)根据国家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都必须参加行前教育,并严格遵守相关外事纪律。

(二)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因私护照。出国(境)期间,处级干部及校本部特定身份人员因私护照由组织部保管,直属附属医院特定身份人员因私护照由所在医院党委工作部保管,其他人员因私护照交由外事处保管。

(三)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出行前需和学校签订因公出国(境)承诺书。访学人员还须和学校签订师资培养等相关协议。

(四)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需在回国后3日内将因公出国(境)证照上交外事处;2周内整理相关图片、文字材料形成出访成果总结报告;根据出访任务,1个月内通过总结交流会议、汇报宣讲、学术报告等形式在本部门、单位或学校对出访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交流。

(五)在国(境)外期间,出访人员要与学校、所在部门、单位保持联系。

八、纪律要求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外期间,要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于重大国际问题和敏感政治问题的对外言行要符合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遵守出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携带涉密载体,不泄露国家秘密,不与国(境)外敌对组织接触。

(三)出访人员要按照规定使用经费,注重节约。不在事先预算中的费用,由出访人员自行承担。

(四)因公出国(境)团组在外实行团长负责制,团员要服从团长的指挥。个人单独活动需要事先征得团长同意。团长应掌握团组成员的动态,做好在外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五)对外交往中,注意内外有别,行动应符合身份、言论要有分寸、礼貌合乎常规。要严格自律,不出入赌博、色情等不正当娱乐场所,杜绝不文明行为。

(六)出访日程安排必须和实际出访路线一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行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应严格执行日程安排,赴国(境)外访学应严格执行学习计划。不得参与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和事务。

(七)出国(境)访问团组原则上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2国(地区)不超过8天,3国(地区)不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等国(地区)可分别增加1天。团组成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

(八)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出访批件批准的在外停留时间、入境次数和路线(入境国或地区口岸须与签证或签注颁发国或地区保持一致)执行出国(境)任务,不得绕道、逾期归国或擅自中途往返两国(地区)。

(九)出访人员要严格执行对外礼品收受规定,不得公开或者变相索要礼品或者钱财。

九、其他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外事纪律、规章制度等行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在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过程中,由申请人造成的申请不及时、材料不全、虚假信息等问题,造成无法按期出访由本人承担。

(三)直属附属医院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四)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校政〔2015〕13号)同时废止。


    附件: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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