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管理办法
发布人:赵梅 发布时间:2018-12-03 浏览次数:477

随着学校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各部门、单位开展的国(境)外人员短期来访活动日益增多,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来访类别

第一条国(境)外短期来访是指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考察、讲学、科研、参加会议等交流活动,一次持续时间不超过90天(含)。

第二章 来访管理

第二条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应遵循“按需邀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第三条来校开展学术讲座的,须按学校学术讲座相关规定,执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来校举办形势政策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人文社科类研讨会、讲座等,须按学校对该类讲座、会议的相关规定,执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校访问、考察等其他交流活动,邀请方须按备案程序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章 外事纪律

第六条来访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来访期间不得从事与来访目的或行程不符的活动,如确实有要求,须向外事处报批。

第七条邀请方应参与交流活动全过程,努力达到学校接待来访目的,参加接待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以及相关礼仪。

第八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部门、单位应会同校保密委员会事先拟定安全保密方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四章备案程序

第九条邀请方应在国(境)外人员来校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外事处报送《皖南医学院国(境)外短期来访备案表》、来访日程、活动简介或讲座提纲等备案材料。

第十条邀请方应在国(境)外人员来访当日将来访人员护照首页和签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外事处备案。

第十一条涉及以下人员来访的,邀请方需提前2个月办理来访审批手续,并通过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邀请外国中央和地方现职副省(部)级以上人员和卸任的外国政要来访;

(二)邀请未建交国家人员来访;

(三)邀请涉及民族、宗教、人权、意识形态等敏感问题的人员来访;

(四)邀请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来访;

(五)邀请联合国等相关国际组织及其驻华机构相关人员来访;

(六)邀请****、记者采访。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邀请方应在国(境)外人员来访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外事处提交活动影像资料、总结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做好活动总结和资料留存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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