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人:黄侃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扩大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国际交流能力,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一)学位学习:指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省级相关部门或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组织的各类攻读学位的学习项目。

(二)非学位学习: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进行课程学习、实习或研究。本科生回校后可申请学分转换,研究生可计入其科研成果。

(三)短期交流:指赴国(境)外进行夏(冬)令营、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等活动。

二、归口管理

(一)外事处是我校学生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

(二)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出国(境)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管理、学分互认、成绩认定、研究经历、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三)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出国(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和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四)保留出国(境)学生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负责出国(境)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

(五)二级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初选和推荐,负责办理派出学生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注册等相关手续,安排专人负责指导学生制定在外学习计划,负责派出学生的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等工作。

三、选拔及审批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办法选拔交流学生。

(二)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请:

1.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生活能力;

2.外语能力强,达到外方院校规定的外语水平;

3.学习成绩优秀,符合外方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

4.有能力承担外方院校规定的相关费用及往返旅费等;

5.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三)凡满足基本条件的学生,同时还须满足具体交流项目要求。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及其他要求材料,递交至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选,根据项目要求向学校推荐派出学生。

(五)外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选拔,必要时组织面试,依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出优秀学生,报请学校批准。

(六)外事处将录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并抄送相关部门。

(七)获准公派出国(境)的学生应在外事处的指导下提供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籍管理

(一)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后,须及时到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学籍管理相关手续。

(二)交流学生在外学习期间若违反外方院校的校纪校规,按外方院校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处分,并记入我校学籍档案。若被外方院校开除或受到所在国或地区的刑事法律责任追究者,我校将视情节轻重,按《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修订)》或《皖南医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交流学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终止在外方院校的学习,应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返回学校并按照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应修读课程的学习或研究内容。

(四)交流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并到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办理恢复学籍手续。擅自超过批准时限或申请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五、课程及学分认定

(一)交流学生原则上应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选择学习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及研究内容,由所在学院指导确定拟修读课程及研究内容,本科生填写《皖南医学院出国(境)交流本科生选课计划表》(附件2)报教务处备案,研究生填写《皖南医学院出国(境)交流研究生选课及研究计划表》(附件3)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二)交流学生返校后2周内填写《皖南医学院出国(境)交流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4)或《皖南医学院出国(境)交流研究生课程学分及研究经历认定申请表》(附件5),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完成学分或研究经历认定工作。

(三)外方院校所修的专业培养方案之外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认定后,可转换为公共选修课,并认定相应学分。

(四)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未完成的修读课程,返校后必须补修或直接参加考试。

(五)交流学生在外方院校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应于学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外方院校密封寄至学校外事处,由外事处转交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及其他相关学院。

六、评优评奖

(一)赴国(境)外参加学位学习项目的本科生,不再参加本校的奖学金等评优评奖活动。

(二)参加非学位学习及短期出国(境)交流研修的学生可参加我校评优评奖,其在外方院校就读期间的课程成绩按我校认定后的成绩计算。

(三)外方院校或我校(学院)资助的交流项目严格按照各项目要求进行奖学金资助。

七、学生管理

(一)出国(境)前,学生须提交《皖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个人承诺书及家长告知函》(附件6)至学校外事处。

(二)学生须参加由学校外事处组织的有关出国(境)知识培训和行前教育。

(三)各学院分管领导应作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联络工作。

(四)学生抵达外方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所在学院,并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五)交流期间,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外方院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注意人身安全。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六)学生返校后,应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返校后两周内,须向所在学院提交交流报告,并以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向本学院学生和老师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等,以扩大交流项目的影响力,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八、费用管理

(一)学生在出国(境)之前应提前缴清在外学习期间的皖南医学院学费及其他费用和协议规定的费用。

(二)学生在交流期间的往返旅费、学习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其他费用按选拔通知或协议规定执行。

、附则

(一)学生如因私出国(境),需向所在学院报备,并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因私出国(境)报备登记表》(附件7)。

(二)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皖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13〕5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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